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3 月 31 日
第 93 條
雇主對於隧道、坑道之鋼拱支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支撐組之間隔應在一.五公尺以下。但以噴凝土或安裝岩栓來支撐岩
    體荷重者,不在此限。
二、使用連接螺栓、連接桿或斜撐等,將主構材相互堅固連接之。
三、為防止沿隧道之縱向力量致傾倒或歪斜,應採取必要之措施。
四、為防止土石崩塌,應設有襯板等。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