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10 年 09 月 1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5 年 02 月 16 日
第 10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製造鈹等以外之乙類物質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製造場所應與其他場所隔離,且該場所之地板及牆壁應以不浸透性材
    料構築,且應為易於用水清洗之構造。
二、製造設備應為密閉設備,且原料、材料及其他物質之供輸、移送或搬
    運,應採用不致使作業勞工之身體與其直接接觸之方法。
三、為預防反應槽內之放熱反應或加熱反應,自其接合部分漏洩氣體或蒸
    氣,應使用墊圈等密接。
四、為預防異常反應引起原料、材料或反應物質之溢出,應在冷凝器內充
    分注入冷卻水。
五、必須在運轉中檢點內部之篩選機或真空過濾機,應為於密閉狀態下即
    可觀察其內部之構造,且應加鎖;非有必要,不得開啟。
六、處置鈹等以外之乙類物質時,應由作業人員於隔離室遙控操作。但將
    粉狀鈹等以外之乙類物質充分濕潤成泥狀或溶解於溶劑中者,不在此
    限。
七、從事鈹等以外之乙類物質之計量、投入容器、自該容器取出或裝袋作
    業,於採取前款規定之設備顯有困難時,應採用不致使作業勞工之身
    體與其直接接觸之方法,且該作業場所應設置包圍型氣罩之局部排氣
    裝置;局部排氣裝置應置除塵裝置。
八、為預防鈹等以外之乙類物質之漏洩及其暴露對勞工之影響,應就下列
    事項訂定必要之操作程序,並依該程序實施作業:
(一)閥、旋塞等(製造鈹等以外之乙類物質之設備於輸給原料、材料時
      ,以及自該設備取出製品等時為限。)之操作。
(二)冷卻裝置、加熱裝置、攪拌裝置及壓縮裝置等之操作。
(三)計測裝置及控制裝置之監視及調整。
(四)安全閥、緊急遮斷裝置與其他安全裝置及自動警報裝置之調整。
(五)蓋板、凸緣、閥、旋塞等接合部分之有否漏洩鈹等以外之乙類物質
      之檢點。
(六)試料之採取及其所使用之器具等之處理。
(七)發生異常時之緊急措施。
(八)個人防護具之穿戴、檢點、保養及保管。
(九)其他為防止漏洩等之必要措施。
九、自製造設備採取試料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使用專用容器。
(二)試料之採取,應於事前指定適當地點,並不得使試料飛散。
(三)經使用於採取試料之容器等,應以溫水充分洗淨,並保管於一定之
      場所。
十、勞工從事鈹等以外之乙類物質之處置作業時,應使該勞工穿戴工作衣
    、不浸透性防護手套及防護圍巾等個人防護具。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