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10 年 09 月 1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5 年 02 月 16 日
第 27 條
雇主對製造、處置或使用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合計在一百公升以
上之特定化學管理設備,為早期掌握其異常化學反應等之發生,應設置適
當之溫度、壓力、流量等發生異常之自動警報裝置。
雇主對設置前項自動警報裝置有顯著困難時,應置監視人於設備之運轉中
從事監視工作。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