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10 年 09 月 1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5 年 02 月 16 日
第 3 條
本標準所稱特定管理物質,指下列規定之物質:
一、二氯聯苯胺及其鹽類、α-胺及其鹽類、鄰-二甲基聯苯胺及其鹽
    類、二甲氧基聯苯胺及其鹽類、次乙亞胺、氯乙烯、3,3 -二氯-
    4,4 -二胺基苯化甲烷、四羰化鎳、對-二甲胺基偶氮苯、β-丙內
    酯、環氧乙烷、奧黃、苯胺紅、石綿(不含青石綿、褐石綿)、鉻酸
    及其鹽類、砷及其化合物、鎳及其化合物、重鉻酸及其鹽類、1,3 -
    丁二烯及甲醛(含各該列舉物佔其重量超過百分之一之混合物)。
二、鈹及其化合物、含鈹及其化合物之重量比超過百分之一或鈹合金含鈹
    之重量比超過百分之三之混合物(以下簡稱鈹等)。
三、三氯甲苯或其重量比超過百分之零點五之混合物。
四、苯或其體積比超過百分之一之混合物。
五、煤焦油或其重量比超過百分之五之混合物。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