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10 年 09 月 1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5 年 02 月 16 日
第 38 條
雇主設置之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應由專業人員妥為
設計,並維持其性能。
雇主設置局部排氣裝置時,應指派或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之專業
人員設計,並依附表二內容製作局部排氣裝置設計報告書。
前項局部排氣裝置設置完成後,應實施原始性能測試,並依測試結果製作
附表三內容之原始性能測試報告書;其相關文件、紀錄應保存十年。
雇主依第二項規定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於改裝時,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但對其性能未有顯著影響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