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重體力勞動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7 年 06 月 27 日
第 4 條
雇主僱用勞工從事重體力勞動作業時,應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規定,實
施勞工健康檢查及管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