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06 月 20 日
第 11 條
雇主使勞工於下列各款規定範圍內從事有機溶劑作業,已採取一定措施時
,得免除設置各該款規定之設備:
一、適於下列情形之一而設置整體換氣裝置時,不受第六條第一款或第七
    條規定之限制,得免除設置密閉設備或局部排氣裝置:
(一)於儲槽等之作業場所或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從事臨時性之
      有機溶劑作業。
(二)於室內作業場所(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除外),從事有機溶
      劑作業,其作業時間短暫。
(三)於經常置備處理有機溶劑作業之反應槽或其他設施與其他作業場所
      隔離,且無須勞工常駐室內。
(四)於室內作業場所或儲槽等之作業場所之內壁、地板、頂板從事有機
      溶劑作業,因有機溶劑蒸氣擴散面之廣泛不易設置第六條第一款或
      規定之設備。
二、於儲槽等之作業場所或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從事有機溶劑作
    業,而從事該作業之勞工已使用輸氣管面罩且作業時間短暫時,不受
    第六條規定之限制,得免除設置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
    裝置。
三、適於下列情形之一時,不受第六條規定之限制,得免除設置密閉設備
    、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
(一)從事紅外線乾燥爐或具有溫熱設備等之有機溶劑作業,如設置有利
      用溫熱上升氣流之排氣煙囪等設備,將有機溶劑蒸氣排出作業場所
      之外,不致使有機溶劑蒸氣擴散於作業場所內者。
(二)藉水等覆蓋開放槽內之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或裝置有效之逆流凝
      縮機於槽之開口部使有機溶劑蒸氣不致擴散於作業場所內者。
四、於汽車之車體、飛機之機體、船段之組合體或鋼樑、鋼構等大型物件
    之外表從事有機溶劑作業時,因有機溶劑蒸氣廣泛擴散不易設置第六
    條或第七條規定之設備,且已設置吹吸型換氣裝置時,不受第六條或
    第七條規定之限制,得免設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