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06 月 20 日
第 24 條
雇主對於前二條規定作業期間,應置備與作業勞工人數相同數量以上之必
要防護具,保持其性能及清潔,並使勞工確實使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