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06 月 20 日
第 7 條
雇主使勞工以噴布方式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作業場所,從事各該款有關之有
機溶劑作業時,應於各該作業場所設置密閉設備或局部排氣裝置:
一、於室內作業場所或儲槽等之作業場所,使用第二種有機溶劑或其混存
    物從事第二條第四款至第六款、第八款或第九款規定之作業。
二、於儲槽等之作業場所或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使用第三種有機
    溶劑或其混存物從事第二條第四款至第六款、第八款或第九款規定之
    作業。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