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06 月 20 日
第 9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下列各款規定之一之作業,經勞動檢查機構認定後,免除
設置下列各款規定之設備:
一、於周壁之二面以上或周壁面積之二分之一以上直接向大氣開放之室內
    作業場所,從事有機溶劑作業,得免除第六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七
    條規定之設備。
二、於室內作業場所或儲槽等之作業場所,從事有機溶劑作業,因有機溶
    劑蒸氣擴散面之廣泛不易設置第六條第一款、第七條之設備時,得免
    除各該條規定之設備。
前項雇主應檢具下列各款文件,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請認定之:
一、免設有機溶劑設施申請書。(如格式一,略)
二、可辨識清楚之作業場所略圖。
三、工作計畫書。
經認定免除設置第一項設備之雇主,於勞工作業環境變更,致不符合第一
項各款規定時,應即依法設置符合標準之必要設備,並以書面報請檢查機
構備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