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鉛中毒預防規則 (民國 103 年 06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06 月 20 日
第 3 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鉛合金:指鉛與鉛以外金屬之合金中,鉛佔該合金重量百分之十以上
    者。
二、鉛化合物:指氧化鉛類、氫氧化鉛、氯化鉛、碳酸鉛、矽酸鉛、硫酸
    鉛、鉻酸鉛、鈦酸鉛、硼酸鉛、砷酸鉛、硝酸鉛、醋酸鉛及硬脂酸鉛
    。
三、鉛混合物:指燒結礦、煙灰、電解漿泥及礦渣以外之鉛、鉛合金或鉛
    化合物與其他物質之混合物。
四、鉛混存物:指鉛合金、鉛化合物、鉛混合物。
五、燒結礦:指鉛之冶煉、精煉過程中生成之燒結物。
六、礦渣:指鉛之冶煉、精煉過程中生成之殘渣。
七、煙灰:指鉛、銅或鋅之冶煉、精煉過程中生成之灰狀物。
八、電解漿泥:指鉛、銅或鋅之冶煉、精煉過程中電解生成之漿泥狀物。
九、燒結礦混存物:指燒結礦、礦渣、煙灰及電解漿泥。
十、含鉛塗料:指含有鉛化合物之塗料。
十一、鉛塵:指加工、研磨、加熱等產生之固體粒狀物及其氧化物如燻煙
      等。
十二、密閉設備:指密閉鉛塵之發生源,使鉛塵不致散布之設備。
十三、局部排氣裝置:指藉動力強制吸引並排出已發散鉛塵之設備。
十四、整體換氣裝置:指藉動力稀釋已發散鉛塵之設備。
十五、作業時間短暫:指雇主使勞工每日作業時間在一小時以內之作業。
十六、臨時性作業:指正常作業以外之作業,其作業期間不超過三個月且
      一年內不再重覆者。
十七、通風不充分之場所:指室內對外開口面積未達底面積二十分之一以
      上或全面積百分之三以上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