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鉛中毒預防規則 (民國 103 年 06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06 月 20 日
第 32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十款規定之作業,其設置整體換氣裝置之
換氣量,應為每一從事鉛作業勞工平均每分鐘一‧六七立方公尺以上。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