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鉛中毒預防規則 (民國 103 年 06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06 月 20 日
第 33 條
雇主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於鉛作業時不得停止運轉。但
裝置內部清掃作業,不在此限。
雇主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之處所,不得阻礙其排氣或換氣
功能。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