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鉛中毒預防規則 (民國 103 年 06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06 月 20 日
第 36 條
雇主為防止鉛、鉛混存物或燒結礦混存物等之鉛塵污染,應每日以真空除
塵機或水沖洗作業場所、休息室、餐廳等一次以上。但無鉛塵污染之虞者
,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