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鉛中毒預防規則 (民國 103 年 06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06 月 20 日
第 38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十五款之作業時,依下列規定:
一、設置淋浴及更衣設備,以供勞工使用。
二、使勞工將污染之衣服置於密閉容器內。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