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缺氧症預防規則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09 月 06 日
第 10 條
雇主使勞工於設置有輸送氦、氬、氮、氟氯烷、二氧化碳及其他惰性氣體
等配管之鍋爐、儲槽、反應槽或船艙等內部從事作業時,依下列規定:
一、應關閉輸送配管之閥、旋塞或設置盲板。
二、應於顯而易見之處所標示配管內之惰性氣體名稱及開閉方向,以防誤
    操作。
雇主依前項規定關閉閥、旋塞或設置盲板時,應予上鎖外,並將其意旨公
布於勞工易見之場所。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