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缺氧症預防規則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09 月 06 日
第 14 條
雇主使勞工於接近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一目或第二目規定之地層或貫通
該地層之井或置有配管之地下室、坑等之內部從事作業時,應設置將缺氧
空氣直接排出外部之設備或將可能漏洩缺氧空氣之地點予以封閉等預防缺
氧空氣流入該作業場所之必要措施。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