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缺氧症預防規則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09 月 06 日
第 28 條
雇主應於缺氧危險作業場所置救援人員,於其擔任救援作業期間,應提供
並使其使用空氣呼吸器等呼吸防護具。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