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0 年 07 月 27 日
第 12 條
適於下列各款之一者,雇主已供給從事特定粉塵作業之勞工使用適當之呼
吸防護具時,不適用第六條之規定。
一、從事臨時性作業時。
二、從事同一特定粉塵發生源之作業時間短暫或作業期間短暫時。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