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民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5 年 02 月 16 日
第 10 條
事業單位對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應比照該
事業單位勞工,辦理前條所定勞工健康服務事項。
前項從事勞動之人員不提供個人健康資料及書面同意者,事業單位仍應辦
理前條第五款至第八款規定之事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