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民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5 年 02 月 16 日
第 12 條
前三條所定勞工健康服務事項,事業單位依第三條規定僱用勞工健康服務
護理人員或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辦理者,應依勞工作業環境特性及性質
,訂定勞工健康服務計畫,據以執行,每年評估成效及檢討;依第四條規
定以特約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或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辦理者,其勞工
健康服務計畫,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