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民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5 年 02 月 16 日
第 14 條
雇主執行第九條至第十三條所定相關事項,應依附表八規定項目填寫紀錄
表,並依相關建議事項採取必要措施。
前項紀錄表及採行措施之文件,應保存三年。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