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民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5 年 02 月 16 日
第 27 條
依癌症防治法規定,對於符合癌症篩檢條件之勞工,於事業單位實施勞工
健康檢查時,得經勞工同意,一併進行口腔癌、大腸癌、女性子宮頸癌及
女性乳癌之篩檢。
前項之檢查結果不列入健康檢查紀錄表。
前二項所定篩檢之對象、時程、資料申報、經費及其他規定事項,依中央
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