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07 年 02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6 年 01 月 19 日
第 22 條
前條之光電式安全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檢知有工作者接近可動範圍時,可使緊急停止裝置立即動作。
二、具有可檢知工作者進入可動範圍內所必要之光軸數目。
三、採取使受光器不致受到非來自投光器之其他光線感應之措施。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