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07 年 02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6 年 01 月 19 日
第 28 條
雇主在操作機前端設置焊槍、噴布用噴槍等作業工具之機器人,如須對其
工具加以清理時,應採用自動清理之方式,以避免工作者進入可動範圍。
但作業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