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07 年 02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6 年 01 月 19 日
第 3 條
雇主選用機器人時,應採取避免下列危害之措施:
一、錯誤操作、錯誤動作及故障時引起之危害。
二、動力源異常引起之危害。
三、因人、物之進入可動範圍引起之危害。
四、關連機器故障引起之危害。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