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07 年 02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6 年 01 月 19 日
第 8 條
雇主設置之機器人之固定式控制面盤,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可作自動、手動動作狀態變換之開關。但使用固定順序型之機器
    人,不在此限。
二、於手動動作狀態時,設置可顯示動作狀態之指示燈。但使用固定順序
    型之機器人,不在此限。
三、設置可顯示自動動作狀態之指示燈。
四、設置接地用端子。
五、緊急停止裝置用開關以外之開關,設置護圈或為埋頭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