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6 年 05 月 18 日
第 26 條
雇主因緊急事故必須使高壓室內作業勞工避難或救出時,在必要限度內得
增加前條規定之減壓速率或縮短停止減壓時間。
雇主為前項行為時,應於勞工避難或救出後,迅即將該勞工送入再壓室或
氣閘室,加壓至原高壓室內作業相等之壓力。
依前項實施加壓時,其加壓速率依第十八條之規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