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6 年 05 月 18 日
第 40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潛水作業前,應備置必要之急救藥品及器材,並公告下列
資料:
一、減壓艙所在地。
二、潛水病醫療機構及醫師。
三、海陸空運輸有關資訊。
四、國軍或其他急難救援單位。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