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6 年 05 月 18 日
第 41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潛水作業,其作業場所有船隻進入或進行爆破、拖網等危
害勞工作業之虞者,應安排船舶戒護,並於作業場所設置必要而顯著之警
告標示及措施。
前項警告標示,應具有警告功能並包括下列項目:
一、符合規定之潛水作業警告旗誌。
二、警示燈、錨標。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