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6 年 05 月 18 日
第 52 條
雇主使用充填壓力超過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之氣瓶供氣時,應使用有二段以
上減壓方式的壓力調節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