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6 年 05 月 18 日
第 57 條
雇主使用水面供氣設備實施潛水作業時,應使潛水作業勞工攜帶緊急用水
肺、信號索、水中計時器、深度表及潛水刀。但潛水作業勞工與連絡員得
以通話裝置通話時,得免攜帶信號索。
雇主使用水肺從事潛作業時,應使潛水作業勞工攜帶水中計時器、深度表
及潛水刀外,並應使其著用救生衣。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