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民國 115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5 月 24 日
第 12-4 條
第十二條之二第一項之事業單位應建立採購管理程序,對於機械、設備、
器具、物料、原料及個人防護具等之採購、租賃,其契約內容應有符合法
令及實際需要之職業安全衛生具體規範,並於驗收、使用前確認其符合規
定。
前項事業單位將營繕工程交付規劃、設計時,應依工程特性實施風險評估
及訂定施工管理相關規範,並納入施工及監造履約要件,要求施工者評估
施工風險與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及措施。
前二項執行紀錄,應保存三年。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