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之二第一項之事業單位應建立採購管理程序,對於機械、設備、 器具、物料、原料及個人防護具等之採購、租賃,其契約內容應有符合法 令及實際需要之職業安全衛生具體規範,並於驗收、使用前確認其符合規 定。 前項事業單位將營繕工程交付規劃、設計時,應依工程特性實施風險評估 及訂定施工管理相關規範,並納入施工及監造履約要件,要求施工者評估 施工風險與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及措施。 前二項執行紀錄,應保存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