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5 月 24 日
第 22 條
雇主對升降機,應每年就該機械之整體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雇主對前項之升降機,應每月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終點極限開關、緊急停止裝置、制動器、控制裝置及其他安全裝置有
    無異常。
二、鋼索或吊鏈有無損傷。
三、導軌之狀況。
四、設置於室外之升降機者,為導索結頭部分有無異常。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