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5 月 24 日
第 36 條
雇主對小型壓力容器應每年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本體有無損傷。
二、蓋板螺旋有無異常。
三、管及閥等有無異常。
四、其他保持性能之必要事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