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5 月 24 日
第 41 條
雇主對設置於局部排氣裝置內之空氣清淨裝置,應每年依下列規定定期實
施檢查一次:
一、構造部分之磨損、腐蝕及其他損壞之狀況及程度。
二、除塵裝置內部塵埃堆積之狀況。
三、濾布式除塵裝置者,有濾布之破損及安裝部分鬆弛之狀況。
四、其他保持性能之必要措施。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