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爆竹煙火製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94 年 05 月 1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1 年 04 月 22 日
第 17 條
作業區各工作場所機械設備及其他物品之放置,應不得妨礙緊急避難時之
進出路線,非作業必需品,不得存放工作室內。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