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爆竹煙火製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94 年 05 月 1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1 年 04 月 22 日
第 21 條
作業使用之機械、設備,應經常清理、保養,保養前應確實檢查,清除堆
積及滲透於該機具內之火藥,工作時近鄰八公尺應禁止非工作人員進入,
如必須在室內保養時,應將危險物品移至室外,並採取適當之預防措施。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