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爆竹煙火製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94 年 05 月 1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1 年 04 月 22 日
第 22 條
配藥、篩藥、裝藥、壓藥、填土等作業室,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配藥、篩藥、裝藥、壓藥、填土等作業室地面應加舖木質方格墊板,
    並經常保持濕潤。
二、作業使用之器具、容器應為銅質、竹質、木質或其他不易發生火花之
    製品。但如用水調和配藥時得使用塑膠製品。
三、裝藥、壓藥之模具,應為銅質、木質、竹質、電木或塑膠製品,使用
    鋁質者,應予接地。
四、壓藥機桿頭應為銅質、木質、竹質或不銹鋼,頭部直角部位應稍加切
    削,但不得為錐形。
五、裝壓藥作業時,應避免金屬類間強烈震動、撞擊或磨擦。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