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爆竹煙火製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94 年 05 月 1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1 年 04 月 22 日
第 29 條
廠內搬運應以四輪手推車為主,成品或半成品均應盛於木質、竹質或塑膠
盤中,搬運時應輕舉輕放,不得推拉,避免摩擦。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