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1 年 07 月 15 日
第 3 條
本標準所稱高架作業,係指雇主使勞工從事之下列作業:
一、未設置平台、護欄等設備而已採取必要安全措施,其高度在二公尺以
    上者。
二、已依規定設置平台、護欄等設備,並採取防止墜落之必要安全措施,
    其高度在五公尺以上者。
前項高度之計算方式依下列規定:
一、露天作業場所,自勞工站立位置,半徑三公尺範圍內最低點之地面或
    水面起至勞工立足點平面間之垂直距離。
二、室內作業或儲槽等場所,自勞工站立位置與地板間之垂直距離。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