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1 年 07 月 15 日
第 4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高架作業時,應減少工作時間,每連續作業二小時,應給
予作業勞工下列休息時間:
一、高度在二公尺以上未滿五公尺者,至少有二十分鐘休息。
二、高度在五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公尺者,至少有二十五分鐘休息。
三、高度在二十公尺以上者,至少有三十五分鐘休息。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