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7 年 06 月 29 日
第 101 條
將原料氣體以導管供應甲類製造事業單位之製造事業單位,其製造設施除
依有關製造設施標準規定外,對左列氣體不得製造。
一、可燃性氣體 (除乙炔、乙烯及氫氣外。) 中,含氧容量佔全體容量之
    百分之四以上者。
二、乙炔、乙烯或氫氣中之含氧容量佔全體容量之百分之二以上者。
三、氧氣中之乙炔、乙烯及氫氣之容量之合計佔全體容量之百分之二以上
    者。
四、氧氣中可燃性氣體之容量佔全體容量之百分之四以上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