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7 年 06 月 29 日
第 118 條
儲存高壓氣體之容積在三百立方公尺或三千公斤以上之事業單位應設專用
儲存場 (以下簡稱「高壓氣體儲存場」) 。但甲類製造事業單位、供應事
業單位經許可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