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7 年 06 月 29 日
第 119 條
以儲槽儲存高壓氣體之高壓氣體儲存場 (不含次條規定者。) ,其設置準
用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
四十三條至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五十條至第五十
三條及第六十條、第六十二條至第六十九條之規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