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7 年 06 月 29 日
第 120 條
以儲槽儲存液化石油氣之液化石油氣儲存場,其設置準用第三十一條、第
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
六條、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第六十六條至
第六十九條及第八十一條至第八十三條之規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