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7 年 06 月 29 日
第 127 條
固定於車輛運輸之容器,其容器頂部或該容器設置之突出物最高部,超過
該車輛最高點者,應設高度檢知桿。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