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7 年 06 月 29 日
第 13 條
本規則所稱可燃性氣體低溫儲槽,係將大氣壓時沸點為攝氏零度以下之可
燃性氣體於攝氏零度以下或以該氣體氣相部分之常用壓力於每平方公分一
公斤以下之液態下儲存,並使用絕熱材料被覆或利用冷凍設備冷卻,使槽
內氣體溫度不致上升至常用溫度之儲槽。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