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7 年 06 月 29 日
第 197 條
在容器之胴板、端板或蓋板開啟之孔,應適應其板厚、孔徑等,必要時應
以補強材補強。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