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7 年 06 月 29 日
第 198 條
容器之熔接部應消除應力。但依母材之材質或厚度、熔接方法、預熱溫度
等,被認無須實施消除應力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